(2014)仪执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方伟与薛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伟,薛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执字第2656号申请执行人方伟。被执行人薛陈。方伟与薛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仪民初字第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薛陈应给付方伟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7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薛陈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仪民初字第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