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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傅惠香与叶佳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惠香,叶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傅惠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佳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傅惠香与被申请人叶佳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傅惠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佳鹏所有的车牌号为陕E×××××的力帆牌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现申请人傅惠香由其委托代理人江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龙游镇某店面(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号),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江皎自愿提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叶佳鹏所有的车牌号为陕E×××××的力帆牌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