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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孟照坤与西丰县平岗镇杨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照坤,西丰县平岗镇杨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孟照坤,男,1949年4月21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西丰县平岗镇杨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志刚,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孟照坤与西丰县平岗镇杨木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