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金水与谢余根、陈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水,谢余根,陈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水,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代理人邹栋明,光泽县“148”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谢余根,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陈美丽,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水与被执行人谢余根、陈美丽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武民初字第37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余根、陈美丽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