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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市兴荣塑料彩印厂与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新市兴荣塑料彩印厂,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德清县新市兴荣塑料彩印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环城西路351号。法定代表人:叶红忠,该厂厂长。被告: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工业区(浙江谢氏塑胶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家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市兴荣塑料彩印厂诉被告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清县新市兴荣塑料彩印厂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