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艳辉与张洪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辉,张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12号申请人刘艳辉,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洪生,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艳辉与被申请人张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艳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洪生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大厅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0万元。担保人李桂芝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洪生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大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李桂芝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