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家鑫与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鑫,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24号原告胡家鑫。委托代理人刘亮,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史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丹,江苏苏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鑫诉被告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鑫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鑫撤回对被告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家鑫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