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阿荣旗安利信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拉尔分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安利信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拉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24号原告阿荣旗安利信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法定代表人王成家,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秀丽,阿荣旗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拉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王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安利信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拉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荣旗安利信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