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斗法立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珠斗法立刑申字第1号刘某:你因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对张某的量刑太轻及应追究万某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关于原审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是否过轻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你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打斗,致你左手食指、中指及眼睛受轻伤,原审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无不当。关于你要求追究万某刑事责任的问题。经查,原审是根据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476号起诉书中的指控进行审理的,被告人仅为张某一人,未提及万某,因此,你要求追究万某刑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