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文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雇请工人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铁坑村梧桐笼山场超数量、超树种砍伐其父亲陈某乙承包的林地树木。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80立方米。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申请书、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乙、陈某庚、陈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3)林鉴字第09017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滥伐林木8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雇请工人将其父亲陈某乙承包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铁坑村梧桐笼山场的林木超数量、超树种的砍伐。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80立方米。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申请书、证明、情况说明、审前社会调查表、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乙、陈某庚、陈某辛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和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3)林鉴字第09017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擅自滥伐承包的山场林木,蓄积量为80立方米,数���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预缴罚金及其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严日成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燕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