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光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保定市光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武运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忠,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光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建国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维杰、李建忠,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卢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惠欣代理审判员 曲 刚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