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刑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罪犯钱宏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宏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1267号罪犯钱宏锋,男,1994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玉红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宏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9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罪犯钱宏锋的刑期于2015年5月17日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柱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