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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荣甜甜与朱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甜甜,朱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荣甜甜。被告朱岑。原告荣甜甜与被告朱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朱岑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补足。但原告经本院催缴后未能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荣甜甜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