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智,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彭伟。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粟世金。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504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智与被执行人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份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度为50000000元,剩余债权额度为500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铁中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查小云审判员 王化明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