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刚与陈永来、张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陈永来,张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0号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鹏鑫,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来。被告:张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陈永来、张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的存款22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永来、张德银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宝翠园小区1幢2205室房屋一套;二、查封原告李刚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东苑新村10幢108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邹群琼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