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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刚与陈永来、张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陈永来,张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0号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鹏鑫,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来。被告:张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陈永来、张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的存款22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永来、张德银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宝翠园小区1幢2205室房屋一套;二、查封原告李刚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东苑新村10幢108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邹群琼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