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中法民三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永南与周智贤、王春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永南,周智贤,王春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三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永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智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波。委托代理人付殿霞。原审被告齐永南与原审原告周智贤、原审被告王春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永南、被上诉人周智贤、被上诉人王春波的委托代理人付殿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孟庆波代理审判员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