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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贺记王鸭子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商业西区3层02-09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郑敏锋,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贺记王鸭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区后湖乡金潭村工业园特6号。法定代表人:唐祖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贺记王鸭子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朝管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人民陪审员  陈会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