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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文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47号罪犯吴文志,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文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7日将其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1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获得达标分20.8分。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7月17日至202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