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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聚涛与高利红、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聚涛,高利红,高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268号原告赵聚涛,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月明。被告高利红。被告高峰。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9号华海环球广场3层。负责人许玉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聚涛与被告高利红、高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聚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聚涛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聚涛负担。审判长  范慧新审判员  常 静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