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帅川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58号罪犯帅川,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2)合法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帅川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扣押在案的赃款62446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戚英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帅川能认罪服法,听���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帅川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帅川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帅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帅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