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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与刘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122-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春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申请执行刘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充市宁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申请执行刘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