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百灵达刺绣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与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灵达刺绣机械(南通)有限公司,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百灵达刺绣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路18号。法定代表人山上哲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石狮市新奇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后东区85号)。法定代表人蔡振锋,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百灵达刺绣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开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8147.95元、诉讼费用4854元,合计123001.95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实地前往注册登记地查看,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场所。经向石狮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另向泉州市车辆管理所进行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