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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纯朴、马超等与孙腾、周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腾,马纯朴,马超,马黎明,马黎敏,周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腾,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丽,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纯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黎明,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黎敏,职员。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小梅,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伟,驾驶员。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诉讼代表人李晓飞、朱玉佩,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孙腾因与被上诉人马纯朴、马超、马黎明、马黎敏、原审被告周伟、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徐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之后,上诉人孙腾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孙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