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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钱亮与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亮,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80号原告:钱亮,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632616-1。法定代表人:柯俊贤,沃尔玛中国首席运营官。委托代理人:张博域,公司员工。原告钱亮诉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亮,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博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亮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在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路万达广场店购买了黔南州都匀毛尖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天下”牌都匀毛尖茶6盒,单价298.00元,合计1788.00元。购货后发现这款商品标签标注有四个明显问题:1、储存条件标注为“低温1-3摄氏度,避光、防潮、防异味”,可本人明明就在超市普通货架常温购买的,超市明显存在欺诈违规销售行为;2、产品标准号为GB/T14556DB52/T433,这又违反了《标准法》;3、级别标注“特级Ⅱ”,经查没有这个级别;4、标签左侧有八个“最佳****”字样,尽管没有直接说明该产品最佳,但利用排比句来隐含表示该产品为最佳,也属于《广告法》中严禁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本人因能力所限,无法从其标签得到准确信息,遂查阅相关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被投诉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8条、42条、86条,以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同时违法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人于2014年10月27日上午去该店投诉时,不仅没有得到答复,并招到不明身份人员威胁,至今该店也没有处理事情的行动及诚意,一味逃避责任,对自己违法行为无任何客观、理性地认识。本人随后于2014年10月30日向合肥市包河区包公市场监督管理所正常进行投诉,但因厂家态度蛮横拒绝协商,该所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终止调解协议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1788.00元;二、判令被告按《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3倍货款5364.00元;三、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此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600元、打印费100元、误工费费用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辩称:一、涉案商品质量合格,且被告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二、原告并未举证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对其造成损害,要求三倍赔偿于法无据;三、涉案商品外包装的相关标识经权威机构检验合格。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在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路万达广场店购买了黔南州都匀毛尖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天下”牌都匀毛尖茶6盒,单价298.00元,合计1788元,该商品是在超市普通货架常温下购买的。“贵天下”牌都匀毛尖商品标签标注保质期18个月,储藏条件为“低温(1-3摄氏度),避光、防潮、防异味”。产品标准号为GB/T14556DB52/T433,级别标注“特级Ⅱ”;标签左侧标有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最佳泡茶茶具:玻璃器具”、“最佳泡茶用水:山泉水(软水)”、“最佳泡茶比例:1g:50ml”、“最佳泡茶水温:75-80摄氏度”、“最佳泡茶时间:4分钟”、“最佳尊享次数:第3次”、“最多冲泡次数:9次”字样。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为GB/T14556已经停止使用。原告认为DB52/T433是贵州地方标准,现还在使用,两个标准都没“特级Ⅱ”这个级别;被告认为DB52/T433标准也停止使用,现使用的是深圳地方标准DB440300/T27。另查明:黔南州都匀毛尖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2013年11月18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告表示,其所购买的“贵天下”牌都匀毛尖茶6盒都在,要求退还给被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购物小票、相关标准文件、产品外观图片,被告提供的深圳贵天下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黔南州都匀毛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品检验报告、《技术升级的说明》、《关于贵天下产品标注证明》、《贵天下产品投诉事宜的相关情况说明函》及《声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从其处购买了黔南州都匀毛尖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天下”牌都匀毛尖茶6盒,单价298.00元,合计1788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5.6质量(品质)等级规定: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第5.7产品标准号规定: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被告自己确认其销售的“贵天下”牌都匀毛尖商品标签使用的产品标准号GB/T14556DB52/T433的两个标准均已经停止使用,说明“贵天下”牌都匀毛尖商品产品标准使用错误;同时,被告销售的“贵天下”牌都匀毛尖商品标签使用的两个产品标准都没“特级Ⅱ”这个质量等级级别,说明该商品质量等级使用错误。综上所述,“贵天下”牌都匀毛尖商品不符合在该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被告销售产品标准与质量等级均使用错误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原告并未举证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对其造成损害、涉案商品外包装的相关标识经权威机构检验合格,具有生产许可证,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正规的经销商,其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不仅应审查所售商品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而且理应对其销售商品的产品标准、质量等级,包括对商品的外包装、产品描述、标识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产品标准、质量等级是影响消费者认知、信赖、购买商品故基本条件之一,故对被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物款及3倍赔偿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交通费600元、误工费500元、打印费100元,于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将其所购买的“贵天下”牌都匀毛尖茶6盒全部退还给被告,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5.6条、第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钱亮购物款1788元;二、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亮3倍价款的赔偿金即5364元;三、原告钱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返还其所购买的“贵天下”牌都匀毛尖茶6盒;四、驳回原告钱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 莉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5.6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第5.7产品标准: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