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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戴茂余、敬杉与敬杉、曹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茂余,敬杉,曹阳,杭州天沁服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43-1号原告:戴茂余。被告:敬杉。被告:曹阳。被告:杭州天沁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杉。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茂余诉被告敬杉、曹阳、杭州天沁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茂余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茂余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原告戴茂余负担。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