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戴茂余、敬杉与敬杉、曹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茂余,敬杉,曹阳,杭州天沁服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43-1号原告:戴茂余。被告:敬杉。被告:曹阳。被告:杭州天沁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杉。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茂余诉被告敬杉、曹阳、杭州天沁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茂余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茂余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原告戴茂余负担。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