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黄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闻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堵亚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