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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崔国庆、郭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国庆,郭宏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城新阳西街南。法定代表人岳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志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国庆,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郭宏涛,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国庆、郭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0元,由原告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