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海生诉被告濮阳市高新区开州路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生,濮阳市高新区开州路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田海生,男,汉族。被告濮阳市高新区开州路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党支部)。负责人张永民,该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生诉被告濮阳市高新区开州路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党支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海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田海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由原告田海生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