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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文慧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马文慧,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李强,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慧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