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宝林与何玉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林,何玉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何宝林。被告何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林诉被告何玉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