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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宝林与何玉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林,何玉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何宝林。被告何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林诉被告何玉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