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艳林与李小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林,李小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李艳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樊小铁,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林诉被告李小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李艳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 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