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乔云德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云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云德,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99年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云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云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乔云德越墙潜入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居民曹xx家院内,破窗入室,盗得男士牛仔裤一条,手表一块。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元。被告人乔云德盗窃后欲逃走时,被失主曹xx等人抓获后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云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乔云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乔云德越墙潜入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居民曹xx家院内,破窗入室,盗得男士牛仔裤一条,手表一块。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元。被告人乔云德盗窃后欲逃走时,被失主曹xx等人抓获后报警。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乔云德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赃物照片;2、肇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丢失报告、发破案经过、勘验检查提取痕迹、户籍证明等:3、证人曹xx、曹x、曹x的证言;4、被告人乔云德的供述与辩解;5、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云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云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云德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涉案物品已返还,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云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逄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刑期,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