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执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春雷、鲁青平与杨荣祥、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雷,鲁青平,杨荣祥,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213号申请执行人梁春雷,男。申请执行人鲁青平,女。被执行人杨荣祥,男。被执行人李娜,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春雷、鲁青平与被执行人杨荣祥、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杨荣祥,因一直未找到被执行人李娜,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佐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