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庄海东与吴长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东,吴长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庄海东,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张绪椿、柳明,龙口市洼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长安,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庄海东诉被告吴长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海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海东撤回对被告吴长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柳金红人民陪审员 张晋祝人民陪审员 孙居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