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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厚伦与王宏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2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叶新苗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