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周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