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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周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