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易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79-1号原告刘某。被告易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易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易某某、曹某某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刘某、刘某某夫妇提供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世纪城7幢1单元23B层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襄樊市樊城区字第700639**号)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易某某、曹某某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刘某、刘某某共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香樟苑5幢4单元1层2室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樊城区字第70063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刘胜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