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25号原告王某甲,男,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汾西矿业集团新阳煤矿人。被告邓某乙,女,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兑镇镇水峪煤矿内****号居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邓某乙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