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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莫利君与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利君,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1999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莫利君。委托代理人李祥,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小龙,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地址: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高冲村。法定代表人余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昆,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孔玉成,区长。委托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妍,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莫利君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果、人民陪审员姚胜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高冲村12组,因长沙市望城区金星西路沿线项目建设需要,原告的房屋纳入项目拆迁范围。2014年1月26日,隶属于第一被告的项目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与原告哥哥莫孟良签订一份房屋拆迁协议书,对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相应补偿安置。原告认为,被告未对原告一户单独补偿安置,即便与哥哥莫孟良作为一户补偿安置,原告户实有人口4人,哥哥莫孟良户实有人口3人,两户共有人口7人,而房屋拆迁协议书中仅5人,还有2人权益未体现,系违法拆迁征收补偿。原告的儿子程想心系独生子女,第一被告没有给与其独生子女相应待遇。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一、两被告对原告一户进行单独分户拆迁征收安置补偿;二、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购房补偿费25300元;三、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奖励奖金20000元;四、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240000元;五、两被告增补原告独生子女购房面积指标55平方米;六、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该案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利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罗 果人民陪审员 姚胜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