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景林与王子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林,王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60-1号申请执行人:徐景林。被执行人:王子君。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聊东执字第12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子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万元整,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用本人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作抵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子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