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汉霞与耿玉洁、陈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霞,耿玉洁,陈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李汉霞。被执行人耿玉洁。被执行人陈奇。申请执行人李汉霞与被执行人耿玉洁、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711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067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曾因执行期限届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耿玉洁所有的房屋一处,拍卖价款为10888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880000元,转执行费11200元,向被执行人发放剩余案款1976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1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铭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