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勇强与李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强,李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339号原告刘勇强。被告李合平。原告刘勇强诉被告李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勇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文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