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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勇强与李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强,李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339号原告刘勇强。被告李合平。原告刘勇强诉被告李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勇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文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