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袁古仔与颜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古仔,颜安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袁古仔,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告:颜安波,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枫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古仔诉被告颜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古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袁古仔负担。审判长 钟建平审判员 廖 华审判员 袁剑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