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