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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世峰与炎陵县华苑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谢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峰,炎陵县华苑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谢建华,刘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峰。被执行人炎陵县华苑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文华路46号。被执行人谢建华,1968年12月3日,系炎陵县华苑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红,1970年7月1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2)冀民三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和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制作的(2015)冀民执字的59-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炎谢建华名下银行存款3636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吕春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