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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田诉被告张荣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田,张荣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4号原告王大田,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孟范洪,现住辽中县。被告张荣山,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田诉被告张荣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大田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