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荣建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鼎荣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荣建磁业有限公司,厦门鼎荣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南京荣建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吉荣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水,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鼎荣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项岳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荣建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鼎荣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鼎荣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荣建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鼎荣��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南京荣建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