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春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春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季士元。被告王春山。委托代理人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王春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5元,减半收取40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