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牟佩云、吴志峰等与李轩业、日照市向阳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佩云,吴志峰,吴志伟,李轩业,日照市向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牟佩云。原告:吴志峰。原告:吴志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牟宗艳,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轩业。被告:日照市向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连云港路西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职工。原告牟佩云、吴志峰、吴志伟与被告李轩业、日照市向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运输公司至判决主文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日照公司至判决主文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佩云、吴志峰、吴志伟的委托代理人牟宗艳;被告李轩业、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阳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佩云、吴志峰、吴志伟诉称,2015年3月8日,被告李轩业驾驶鲁L×××××/鲁L×××××挂号牌重型货车与原告的亲属吴茂荣相撞,致吴茂荣死亡。请求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5233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轩业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请求依法处理。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辩称,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不承担案件受理费等间接经济损失。案经送达,被告向阳运输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17时5分许,在日照市北京路木浆厂东南门口,被告李轩业驾驶鲁L×××××鲁L×××××挂号牌重型半挂车沿北京路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沿北京路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直行的吴茂荣相撞,致吴茂荣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2015年3月31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日公交开认字(2015)第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轩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茂荣不负事故责任。吴茂荣,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牟佩云之夫,吴志峰、吴志伟之父。另查明,鲁L×××××鲁L×××××挂号牌重型半挂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向阳运输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李轩业,该车挂靠于被告向阳运输公司经营,该车在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家庭成员状况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轩业驾驶的鲁L×××××鲁L×××××挂号牌重型半挂车与吴茂荣发生交通事故致吴茂荣死亡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日照市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向阳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李轩业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被告李轩业系肇事车辆鲁L×××××鲁L×××××挂号牌重型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对该车享有运营利益,被告李轩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鲁L×××××鲁L×××××挂号牌重型半挂车挂靠于被告向阳运输公司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李轩业应当与被告向阳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鲁L×××××鲁L×××××挂号牌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期限内,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轩业与被告向阳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就赔偿问题主张权利。现原告作为受害人吴茂荣的近亲属,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吴茂荣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满70周岁,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山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10年为29222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丧葬费计算为48670元/年÷12个月×6个月=24335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死者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根据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中保财险日照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5000元,关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依照相关规定及风俗习惯,以3人3天为宜,赔偿标准按照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计算为721元,关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本院认定为1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牟佩云、吴志峰、吴志伟死亡赔偿金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轩业、日照市向阳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玉华牟佩云、吴志峰、吴志伟死亡赔偿金212220元、丧葬费24335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721元,合计238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5元,由被告李轩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兴华审 判 员 徐国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