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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俞岳焕、王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俞岳焕,王虹,唐前岳,黄建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5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范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央群、胡露皎,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岳焕。被告:王虹。被告:唐前岳。被告:黄建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诉被告俞岳焕、王虹、唐前岳、黄建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